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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稅總所得發〔202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
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3月25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在促進靈活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也存在網絡直播平台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營銷行為不規範、偷逃繳納稅款等問題,製約行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強化信息共享、深(shen)化(hua)監(jian)管(guan)聯(lian)動(dong),著(zhe)力(li)構(gou)建(jian)跨(kua)部(bu)門(men)協(xie)同(tong)監(jian)管(guan)長(chang)效(xiao)機(ji)製(zhi),加(jia)強(qiang)對(dui)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營(ying)利(li)行(xing)為(wei)的(de)規(gui)範(fan)性(xing)引(yin)導(dao),鼓(gu)勵(li)支(zhi)持(chi)網(wang)絡(luo)直(zhi)播(bo)依(yi)法(fa)合(he)規(gui)經(jing)營(ying),切(qie)實(shi)推(tui)動(dong)網(wang)絡(luo)直(zhi)播(bo)行(xing)業(ye)在(zai)發(fa)展(zhan)中(zhong)規(gui)範(fan),在(zai)規(gui)範(fan)中(zhong)發(fa)展(zhan)。
二、網絡直播平台更好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加強網絡直播賬號注冊管理。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證件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的認證登記,開展動態巡查核驗,確保認證信息真實可信。網絡直播平台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
(二)加強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級分類管理製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采取警示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製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配合開展執法活動。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提示網絡直播發布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麵的權利義務,但不得強製要求網絡直播發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個體工商戶。網絡直播平台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等,並為依法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三、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一)積極營造網絡直播公平競爭環境。網絡直播平台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wu導dao消xiao費fei者zhe或huo者zhe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不bu得de幫bang助zhu其qi他ta經jing營ying者zhe實shi施shi上shang述shu行xing為wei。網wang絡luo直zhi播bo平ping台tai和he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發fa布bu者zhe銷xiao售shou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提ti供gong服fu務wu,采cai用yong價jia格ge比bi較jiao方fang式shi開kai展zhan促cu銷xiao活huo動dong的de,應ying以yi文wen字zi形xing式shi顯xian著zhu標biao明ming銷xiao售shou價jia格ge、被比較價格及含義。網絡直播平台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費用。
(二)維護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台應當全麵、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係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進行必要、清晰的提示。應當積極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和爭議在線解決機製,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等支持。加強網絡直播銷售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嚴禁利用網絡直播平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直播帶貨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的情況下,仍為其推廣、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我打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熱度,誘導消費者打賞和購買商品。
四、規範稅收管理,促進納稅遵從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網絡直播平台、網(wang)絡(luo)直(zhi)播(bo)服(fu)務(wu)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明(ming)確(que)區(qu)分(fen)和(he)界(jie)定(ding)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發(fa)布(bu)者(zhe)各(ge)類(lei)收(shou)入(ru)來(lai)源(yuan)及(ji)性(xing)質(zhi),並(bing)依(yi)法(fa)履(lv)行(xing)個(ge)人(ren)所(suo)得(de)稅(shui)代(dai)扣(kou)代(dai)繳(jiao)義(yi)務(wu),不(bu)得(de)通(tong)過(guo)成(cheng)立(li)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發(fa)布(bu)者(zhe)“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
(二)規範稅收服務和征繳。各級稅務部門要優化稅費宣傳輔導,促進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稅法遵從,引導網絡直播發布者規範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切實規範網絡直播平台和相關第三方企業委托代征、代開發票等稅收管理;進一步加強稅收大數據分析,健全常態化監管機製。
(三)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為網絡直播發布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為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
五、深化協同共治,推動提升監管合力
(一)加強信息共享。網信、稅務部門、市shi場chang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建jian立li完wan善shan部bu門men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機ji製zhi,共gong享xiang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發fa布bu者zhe認ren證zheng登deng記ji等deng直zhi播bo營ying利li信xin息xi,並bing暢chang通tong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渠qu道dao,不bu斷duan提ti升sheng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水shui平ping,協xie調tiao推tui動dong其qi他ta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依yi法fa開kai展zhan部bu門men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
(二)加強聯合獎懲。保護網絡直播平台、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發布者依法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項合法權益,對依法依規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cheng)信(xin)納(na)稅(shui)的(de),各(g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依(yi)法(fa)依(yi)規(gui)評(ping)先(xian)樹(shu)優(you)給(gei)予(yu)鼓(gu)勵(li)支(zhi)持(chi)。對(dui)存(cun)在(zai)違(wei)法(fa)違(wei)規(gui)營(ying)利(li)行(xing)為(wei)的(de)網(wang)絡(luo)直(zhi)播(bo)發(fa)布(bu)者(zhe),以(yi)及(ji)存(cun)在(zai)違(wei)法(fa)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或(huo)者(zhe)縱(zong)容(rong)、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開展違法違規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平台,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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