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穩步恢複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製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複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本法所稱黑土地,是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以下簡稱四省區)的相關區域範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科學、有效的黑土地保護政策,保障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四條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製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製。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黑土地開墾曆史和利用現狀,以及黑土層厚度、土壤性狀、土壤類型等,按照最有利於全麵保護、綜合治理和係統修複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黑土地保護範圍並適時調整,有計劃、分步驟、分類別地推進黑土地保護工作。曆史上屬黑土地的,除確無法修複的外,原則上都應列入黑土地保護範圍進行修恢複。
第五條黑土地應當用於糧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農產品生產。
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產,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
第六條國務院和四省區人民政府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製定黑土地保護政策。四省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製,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複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製定和完善黑土地質量和其他保護標準。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調查和監測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布、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國務院農業農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會同四省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質量監測網絡,加強對黑土地土壤性狀、黑土層厚度、水蝕、風蝕等情況的常態化監測,建立黑土地質量動態變化數據庫,並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以利於黑土地水蝕、風蝕等的預防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製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bao)障(zhang)措(cuo)施(shi)等(deng),遏(e)製(zhi)黑(hei)土(tu)地(di)退(tui)化(hua)趨(qu)勢(shi),提(ti)升(sheng)黑(hei)土(tu)地(di)質(zhi)量(liang),改(gai)善(shan)黑(hei)土(tu)地(di)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縣(xian)級(ji)黑(hei)土(tu)地(di)保(bao)護(hu)規(gui)劃(hua)應(ying)當(dang)與(yu)國(guo)土(tu)空(kong)間(jian)規(gui)劃(hua)相(xiang)銜(xian)接(jie),落(luo)實(shi)到(dao)黑(hei)土(tu)地(di)具(ju)體(ti)地(di)塊(kuai),並(bing)向(xiang)社(she)會(hui)公(gong)布(bu)。
第十一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黑土地保護的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將黑土地保護、治理、修複和利用的科技創新作為重點支持領域;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風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態保護等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應用。
有關耕地質量監測保護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對農業生產經營者保護黑土地進行技術培訓、提供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技術服務。
國家支持開展黑土地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一)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完善水田、旱地灌排體係;
(二)加強田塊整治,修複溝毀耕地,合理劃分適宜耕作田塊;
(三)加強坡耕地、侵蝕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
(四)合理規劃修建機耕路、生產路;
(五)建設農田防護林網;
(六)其他黑土地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科學的耕作製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質量:
(一)因地製宜實行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廣適度休耕;
(二)因地製宜推廣免(少)耕、深鬆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
(三)因地製宜推廣秸稈覆蓋、粉碎深(翻)埋、過腹轉化等還田方式;
(四)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
(五)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製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使用量,合理使用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六)其他黑土地質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采取綜合性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蝕、土地沙化和鹽漬化,改善和修複農田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因地製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害設防、合理管護、科學布局的原則,製定農田防護林建設計劃,組織沿農田道路、溝渠等種植農田防護林,防止違背自然規律造林綠化。農田防護林隻能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確保防護林功能不減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加強黑土地周邊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複,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係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於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並結合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製定並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因地製宜合理采取保護、治理、修複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
第十七條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和he村cun民min小xiao組zu應ying當dang依yi法fa發fa包bao農nong村cun土tu地di,監jian督du承cheng包bao方fang依yi照zhao承cheng包bao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用yong途tu合he理li利li用yong和he保bao護hu黑hei土tu地di,製zhi止zhi承cheng包bao方fang損sun害hai黑hei土tu地di等deng行xing為wei。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nong)戶(hu)等(deng)應(ying)當(dang)十(shi)分(fen)珍(zhen)惜(xi)和(he)合(he)理(li)利(li)用(yong)黑(hei)土(tu)地(di),加(jia)強(qiang)農(nong)田(tian)基(ji)礎(chu)設(she)施(shi)建(jian)設(she),因(yin)地(di)製(zhi)宜(yi)應(ying)用(yong)保(bao)護(hu)性(xing)耕(geng)作(zuo)等(deng)技(ji)術(shu),積(ji)極(ji)采(cai)取(qu)提(ti)升(sheng)黑(hei)土(tu)地(di)質(zhi)量(liang)和(he)改(gai)善(shan)農(nong)田(tian)生(sheng)態(tai)環(huan)境(jing)的(de)養(yang)護(hu)措(cuo)施(shi),依(yi)法(fa)保(bao)護(hu)黑(hei)土(tu)地(di)。
第十八條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防止黑土地汙染。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dishijiutiaocongshichuqinyangzhidedanweihegeren,yingdangkexuekaizhanchuqinfenwuwuhaihuachuliheziyuanhualiyong,yichuqinfenwujiudijiujinhaitianliyongweizhongdian,cujinheitudilvsezhongyangxunhuannongyefazhan。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畜禽糞汙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製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並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汙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複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製定剝離黑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四省區人民政府分別製定。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製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加大對黑土地保護措施獎補資金的傾斜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獎勵補助機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投入的重點領域,並加大投入力度。
國家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農田防護林、土tu地di複fu墾ken等deng建jian設she活huo動dong,在zai項xiang目mu資zi金jin安an排pai上shang積ji極ji支zhi持chi黑hei土tu地di保bao護hu需xu要yao。縣xian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可ke以yi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統tong籌chou使shi用yong涉she農nong資zi金jin用yong於yu黑hei土tu地di保bao護hu,提ti高gao財cai政zheng資zi金jin使shi用yong效xiao益yi。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用養結合、保護效果導向的激勵政策,對采取黑土地保護和治理修複措施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糧食主銷區通過資金支持、與四省區建立穩定糧食購銷關係等經濟合作方式參與黑土地保護,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區域投入保護機製。
第二十五條國家按照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黑土地保護活動,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保險業務。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製和社會化服務機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產品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提高黑土地產出效益。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對四省區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黑土地保護資金;
(二)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護職責導致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行為。
第三十條非法占用或者損毀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法將黑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黑土地麵積減少、質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治理修複、賠償損失。
農業生產經營者未盡到黑土地保護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耕地保護相關補貼。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違法所得,並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購買的,沒收非法購買的黑土,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違(wei)反(fan)本(ben)法(fa)第(di)二(er)十(shi)一(yi)條(tiao)規(gui)定(ding),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占(zhan)用(yong)黑(hei)土(tu)地(di)未(wei)對(dui)耕(geng)作(zuo)層(ceng)的(de)土(tu)壤(rang)實(shi)施(shi)剝(bo)離(li)的(de),由(you)縣(xian)級(ji)以(yi)上(shang)地(di)方(fa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自(zi)然(ran)資(zi)源(yuan)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處(chu)每(mei)平(ping)方(fang)米(mi)一(yi)百(bai)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百(bai)元(yuan)以(yi)下(xia)罰(fa)款(kuan);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對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造成黑土地汙染、水土流失的,分別依照汙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範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有關法律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未作規定的,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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