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鑒 | 為掩蓋貪汙50萬 他行賄100萬
“巡察期間,我不主動向組織坦白,反而想著送錢讓人幫我掩蓋,真是鬼迷心竅。”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科原副科長張劍飛在懺悔書中寫道。2021年9月,張劍飛因犯貪汙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淳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
張劍飛自1998年以來一直在城管係統工作,2004年被調到城管審批窗口後,他主要負責協助縣人防辦代收工程資料、開具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核定單、代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並開具發票。
“窗口就我一個人,開發票、繳款、開核定單、蓋章都是我,幾年也沒人和我對賬。”在工作過程中,張劍飛發現人防辦內控製度缺失,財務管理比較混亂。2008年3月,某冷凍公司經人防辦審核後到窗口以現金形式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12萬wan餘yu元yuan,沉chen迷mi賭du博bo缺que少shao資zi金jin的de張zhang劍jian飛fei決jue定ding鋌ting而er走zou險xian,為wei該gai公gong司si出chu具ju人ren防fang核he定ding單dan和he繳jiao款kuan收shou據ju聯lian後hou,並bing沒mei有you把ba錢qian交jiao到dao財cai政zheng賬zhang戶hu,反fan而er將jiang存cun根gen聯lian、入賬聯私藏,侵吞了這筆錢。
“因為這個項目是人防辦審核過的,有資料記錄,我擔心事情敗露,當時連覺都睡不好。”第一次伸手,張劍飛心裏很是忐忑不安。可一段時間後,他發現自己的行為沒有敗露,這讓他的膽子越來越大。
2012年初,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到窗口辦理人防審批手續。張劍飛沒有按照審批流程讓他們到人防辦去核定,而是采取隱匿審批資料、擅自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等手段,侵吞了該公司繳納的11.02萬元,此後他又以類似手段多次侵吞公款。
2013年,淳安縣人防審批窗口和城管審批窗口分離,張劍飛不再辦理人防相關業務,但是貪汙50萬餘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成了他的心病,總擔心有一天會東窗事發。
2016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找到時任縣人防辦人防科科長胡濱(已另案處理)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並討要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正式發票。胡濱經過查詢後沒有找到相關資料,於是打電話向張劍飛詢問此事。“原來辦過手續的,錢是現金交給我的,我忘記上繳一直放在檔案裏。”張劍飛慌亂中編了個理由,隨後取了11.02萬元補繳到財政賬戶。過了一段時間,胡濱找到張劍飛,向他借款20萬元。“我心裏有鬼,不敢拒絕。”張劍飛答應後,胡濱寫了借條給他,而這20萬元胡濱至今也沒有歸還。
2019年底,淳安縣委對縣人防辦進行專項巡察。一天晚上,胡濱找到了張劍飛,“這些都是你經手的人防審批項目,準備提供給巡察組,你回想下,有沒有問題。”胡濱拿了一疊資料讓張劍飛查看。
張(zhang)劍(jian)飛(fei)認(ren)為(wei)自(zi)己(ji)貪(tan)汙(wu)人(ren)防(fang)工(gong)程(cheng)易(yi)地(di)建(jian)設(she)費(fei)的(de)事(shi)情(qing)被(bei)胡(hu)濱(bin)發(fa)現(xian)了(le),所(suo)以(yi)沒(mei)有(you)隱(yin)瞞(man),直(zhi)接(jie)把(ba)有(you)問(wen)題(ti)的(de)項(xiang)目(mu)勾(gou)出(chu)來(lai)交(jiao)給(gei)了(le)胡(hu)濱(bin)。幾(ji)天(tian)後(hou),胡(hu)濱(bin)再(zai)次(ci)找(zhao)到(dao)張(zhang)劍(jian)飛(fei):“這次巡察很嚴,每個項目都要核實。”聽了這話,張劍飛非常害怕,懇求胡濱幫其想想辦法。
一個星期後,張劍飛和胡濱商定,張劍飛送予胡濱100萬元,胡濱幫張劍飛隱瞞貪汙問題,就算萬一暴露,也由胡濱擋著,保證張劍飛不出事。
隨(sui)後(hou),胡(hu)濱(bin)在(zai)遞(di)交(jiao)給(gei)巡(xun)察(cha)組(zu)的(de)清(qing)單(dan)中(zhong),把(ba)張(zhang)劍(jian)飛(fei)勾(gou)出(chu)的(de)三(san)個(ge)項(xiang)目(mu)全(quan)部(bu)刪(shan)掉(diao),並(bing)把(ba)相(xiang)關(guan)審(shen)批(pi)檔(dang)案(an)資(zi)料(liao)交(jiao)給(gei)張(zhang)劍(jian)飛(fei),讓(rang)他(ta)銷(xiao)毀(hui)。張(zhang)劍(jian)飛(fei)多(duo)次(ci)通(tong)過(guo)現(xian)金(jin)或(huo)支(zhi)付(fu)寶(bao)轉(zhuan)賬(zhang)的(de)方(fang)式(shi)給(gei)予(yu)胡(hu)濱(bin)好(hao)處(chu)費(fei),直(zhi)到(dao)案(an)發(fa)前(qian)共(gong)計(ji)98.65萬元。
此時的張劍飛並不知道,胡濱之所以幫他隱瞞,實為胡濱也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動了歪腦筋,挪用、貪汙、受賄數額不小,怕張劍飛出事會牽出自己。
然而,真相總會大白,費勁心機企圖欺騙組織隻是妄想。2020年6月,淳安縣紀委監委對胡濱進行審查調查的過程中發現了張劍飛相關問題線索。
貪汙50萬,企圖花100萬行賄來掩蓋,非但沒能實現,反而錯上加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我當初應該主動找組織交待,現在說什麼都晚了。”留置期間,張劍飛後悔莫及,“希望我這事為其他人敲響警鍾,要引以為戒,犯了錯誤隻有迷途知返、主動投案才是自我救贖的唯一選擇。”(通訊員 毛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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