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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力度,營造良好網絡生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wbzl@cac.gov.cn。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治理局,郵編:100044,並請在信封上注明“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6日。
附件: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3年7月7日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對個人集中發布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指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製,健全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監測預警、舉報救助、網絡暴力信息處置等製度。
第六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網絡用戶賬號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網絡暴力事件當事人進行違規注冊或發布信息,協助當事人進行個人賬號認證。
第七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製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在用戶協議中明確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網絡暴力信息應承擔的責任,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八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發布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並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中,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發(fa)現(xian)存(cun)在(zai)網(wang)絡(luo)暴(bao)力(li)風(feng)險(xian)時(shi),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公(gong)布(bu)治(zhi)理(li)工(gong)作(zuo)情(qing)況(kuang),回(hui)應(ying)社(she)會(hui)關(guan)切(qie),引(yin)導(dao)網(wang)民(min)理(li)性(xing)發(fa)聲(sheng),防(fang)範(fan)抵(di)製(zhi)網(wang)絡(luo)暴(bao)力(li)行(xing)為(wei)。
第三章 網絡暴力信息監測預警
第九條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和he典dian型xing案an例li樣yang本ben庫ku,在zai區qu分fen輿yu論lun監jian督du和he善shan意yi批pi評ping的de基ji礎chu上shang,明ming確que細xi化hua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標biao準zhun,增zeng強qiang識shi別bie準zhun確que性xing。
第十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曆史發布信息、違規處置、舉報投訴等情況,動態管理涉網絡暴力重點賬號,及時采取幹預限製措施。
第十一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考慮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布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維度,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風險。
第四章 網絡暴力信息處置
第十二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製傳播等處置措施。對於涉及網絡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重點環節呈現,防止網絡暴力信息擴散傳播。
第十三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及時處置以評論、回複、留言、彈幕、點讚等方式發布、傳播的網絡暴力信息。
第十四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群組的管理,不得在詞條、話題、超話、群組、貼吧等環節集納網絡暴力信息,禁止創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名義發布導向不良等內容的話題版塊和群組賬號。
網絡社區版塊、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範成員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發現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強化直播和短視頻內容審核,及時阻斷涉及網絡暴力信息的直播,處置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短視頻。
第十六條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信息內容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得渲染炒作網絡暴力事件,新聞信息跟帖評論實行先審後發。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故意帶偏節奏或者跨平台搬運拚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傳播網絡暴力的賬號、機構等提供流量、資金等支持。
第五章 保護機製
第十八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網絡暴力防護功能,提供一鍵關閉陌生人私信、評論、轉發和消息提醒等設置。用戶麵臨網絡暴力風險時,應當及時發送係統信息,提示其啟動一鍵防護。
第十九條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完(wan)善(shan)私(si)信(xin)規(gui)則(ze),允(yun)許(xu)用(yong)戶(hu)根(gen)據(ju)自(zi)身(shen)需(xu)要(yao)設(she)置(zhi)僅(jin)接(jie)收(shou)好(hao)友(you)私(si)信(xin)或(huo)拒(ju)絕(jue)接(jie)收(shou)所(suo)有(you)私(si)信(xin)。采(cai)取(qu)技(ji)術(shu)措(cuo)施(shi)阻(zu)斷(duan)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通(tong)過(guo)私(si)信(xin)傳(chuan)輸(shu)。
第二十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以下情況時,應當及時協助當事人啟動一鍵防護,切實強化當事人保護:
(一)網絡暴力當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當事人在公開環節表示遭受網絡暴力的;
(三)若不及時采取強製介入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在(zai)顯(xian)著(zhu)位(wei)置(zhi)設(she)置(zhi)專(zhuan)門(men)的(de)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快(kuai)捷(jie)投(tou)訴(su)舉(ju)報(bao)入(ru)口(kou),開(kai)通(tong)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投(tou)訴(su)舉(ju)報(bao)電(dian)話(hua),簡(jian)化(hua)投(tou)訴(su)舉(ju)報(bao)程(cheng)序(xu)。
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結(jie)合(he)投(tou)訴(su)舉(ju)報(bao)內(nei)容(rong)以(yi)及(ji)相(xiang)關(guan)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及(ji)時(shi)受(shou)理(li)研(yan)判(pan),對(dui)明(ming)確(que)為(wei)網(wang)絡(luo)暴(bao)力(li)的(de)情(qing)況(kuang),依(yi)法(fa)依(yi)規(gui)處(chu)置(zhi)並(bing)反(fan)饋(kui)結(jie)果(guo),對(dui)核(he)實(shi)不(bu)屬(shu)於(yu)網(wang)絡(luo)暴(bao)力(li)的(de),應(ying)當(dang)按(an)其(qi)他(ta)類(lei)型(xing)舉(ju)報(bao)受(shou)理(li)要(yao)求(qiu)予(yu)以(yi)處(chu)理(li)並(bing)反(fan)饋(kui)結(jie)果(guo)。
第二十二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針對網絡暴力信息的一鍵取證等功能,提高證據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規為用戶維權,司法機關、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工作等提供及時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加強對於未成年人用戶的特殊、優(you)先(xian)保(bao)護(hu)。網(wang)絡(luo)信(xin)息(x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應(ying)當(dang)優(you)先(xian)處(chu)理(li)涉(she)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網(wang)絡(luo)暴(bao)力(li)信(xin)息(xi)舉(ju)報(bao)。發(fa)現(xian)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用(yong)戶(hu)存(cun)在(zai)遭(zao)受(shou)網(wang)絡(luo)暴(bao)力(li)風(feng)險(xian)的(de),應(ying)當(dang)立(li)即(ji)處(chu)置(zhi)違(wei)法(fa)違(wei)規(gui)信(xin)息(xi),提(ti)供(gong)保(bao)護(hu)救(jiu)助(zhu)服(fu)務(wu),並(bing)向(xia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網信部門依法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案件督辦等工作機製,協同開展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各級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因處置不及時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暫停信息更新。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或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炒作等行為,應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組織、煽動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機構,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規采取警示溝通、暫停商業收益、限製提供服務、入駐清退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網絡用戶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製賬號功能、關閉注銷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首發、多發、組織、煽動發布網絡暴力信息的,采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
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惡意營銷、違規營利等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應當依法依約采取清除新增粉絲、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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